沈某与某餐饮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导读:
原告(反诉被告)沈某,男,汉族,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某某省某某县城镇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住上海市某某路某弄某某号某某某室。
被告(反诉原告)某餐饮公司,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某日受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某餐饮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酒吧,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原告支付定金、承包费及风险抵押金计人民币(下同)20万元后,被告未按履行义务,于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承包合同、被告返还抵押金、违约金各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和库存酒类11,312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反诉称,原告承包酒吧后,又在别处承包其他酒吧造成经营业绩下降,还拖欠货款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被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赔偿拖欠的货款10,835.65元和返还虚假报销费用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即日起终止履行。
二、被告某餐饮公司应返还原告沈某抵押金人民币5万元(已付)。
三、本诉诉讼费人民币4,7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8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反诉诉讼费人民币810.45元,由被告某餐饮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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