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
导读:
核心内容:当发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时,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经1995年8月7日沪国用(普陀)字第298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赵甲是本市中山北路1593弄幸福里某号房屋的土地使用者,地号为中山街道39街坊14丘(53-1),用地面积30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登记。
2003年10月10日,某公司取得了拆许字(2003)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述房屋属于拆迁范围。2003年12月1日,上海方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赵甲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9.88平方米,评估单价为257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9年11月1日,赵甲与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赵甲所有的中山北路1593弄某号私房类型为旧里,建筑面积49.88平方米,赵甲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款为190,342.08元。协议签订后,赵甲户履行了搬迁义务。某公司提供2套房价共计643,020元的房屋供赵甲户购买。签约当日,某公司出具建民村一期(459户)动迁户安置补偿报批表,权利人为赵甲,核定建筑面积49.88平方米,核定人口4人,安置补偿补贴款共计852,447.08元,扣除购房款643,020元后,余款209,427.08元由赵甲于2010年1月22日领取。此后,赵甲认为葛乙(系赵甲之兄)的被拆房屋与其房屋完全相同,安置协议确定的建筑面积却为60平方米,某公司少计算赵甲私房建筑面积10.12平方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差额114,396.48元。
原审认为,本案被拆房屋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赵甲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亦无建筑面积的记载。上海方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评估,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为49.88平方米。赵甲明知该事实,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亦从未提出过异议,其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49.88平方米并无不当。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拆迁规定和基地政策,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赵甲已实际履行完毕,其再认为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至少应为60平方米,缺乏事实证据。另需指出,基于葛乙全家3人与其他7人需要一并安置等因素,某公司与葛乙约定该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是对该户特殊情况的照顾,并不能成为衡量对赵甲户安置补偿合法与否的标准。赵甲认为应享有葛乙户同等待遇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赵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对赵甲要求某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差额114,396.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
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市场价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货币补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