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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2:51:4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产生纠纷,法院是如何判决?本文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产生纠纷,法院是如何判决?本文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祁XX诉被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世博中心)、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琳玮独任审理,于200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金平,被告世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川,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XX诉称:原告原有浦东新区XX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54平方米,另有XX路XX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79平方米及无证房屋33.23平方米。2005年4月,遇世博动迁,两被告支付了上述房屋166.23平方米的补偿款98万余元。2007年10月,原告因法定继承纠纷发生诉讼,该案法官对城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作调查时,城建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按世博口径,土证的面积可以翻倍计算,XX宅41号和93号可以适用这个政策”,故原告得知土地使用证面积可翻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而原告两张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54和79平方米均可翻倍计算,故被告少补偿原告建筑面积133平方米。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5年4月30日签订的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790,02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人民币169,854元。

  被告世博中心、城建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根据原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世博动迁中,并不存在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应翻倍计算的政策。被告对原告已足额安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祁XX名下有两处房屋,一处为XX号,占地面积79平方米,第二层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3.23平方米,另一处为XX93号,占地面积54平方米。200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世博中心、城建公司签订了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拆除原告上述166.23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原告房屋两套。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子周XX在XX号房屋上建造了第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为26.59平方米,故该房屋应由其子周金龙获得安置补偿,而原告的平房应翻倍计算建筑面积。

  上述事实,由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单、违章建筑处罚书、世博会浦东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口径、世博专题会议纪要(第28期)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城建公司称,其工作人员当时对本院所称系表述有误,其实际表述应为:如被拆迁人未经批准已搭建了楼房,考虑到政府几年来未发放搭建房屋的批文,可以按二层楼房计算建筑面积。故原告在耀华路西张家宅41号房屋上无证搭建的33.23平方米的房屋,被告亦给予了补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如动迁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与本市的拆迁政策或基地口径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市的拆迁政策或基地口径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本市的拆迁政策规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证为依据。涉案基地口径也没有被拆迁房屋面积可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翻倍计算的规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涉案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支付补偿款和利息的诉请,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祁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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