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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责任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0:58: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盐城市某小区一期A标200多名业主获知,他们在购房时被捆绑购买的地下机械车位的价格,明显高于小区二期车位的政府备案价,便聚集在开发商售楼处门口,要求维权。8月1日,业主们向盐城市政府反映情...

  核心内容:盐城市某小区一期A标200多名业主获知,他们在购房时被捆绑购买的地下机械车位的价格,明显高于小区二期车位的政府备案价,便聚集在开发商售楼处门口,要求维权。8月1日,业主们向盐城市政府反映情况,要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

  8月2日,盐城市政府召集了城南新区指挥部,盐都区信访局、法院、公安、工商、物价、住建、消协等多部门会商,责成盐都区消协牵头负责调处该事件。

  消协调查——业主与开发商各执一词

  盐都区消协立即启动重大群体投诉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专案组,拟定处置方案,对业主的诉求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并分别与业主代表及开发商进行沟通。

  业主代表表示,大多数业主之所以选择该小区商品房,是因为该小区是市区重点中学的学区房。但业主在购房时,遭遇开发商捆绑销售,即:购房者被要求按所购商品房面积的大小,先购买一个11万元-13万元之间的地下机械车位,方可购房,售楼人员同时口头承诺二期房销售时,购房者同样须先购买车位,方可购房。然而,今年7月,一期业主得知二期业主可以自愿购买小区地下非机械车位,且其在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比一期的地下机械车位要便宜得多。因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涉嫌剥夺了他们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提出退车位或退款,中止原签订的地下机械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参考二期地下车位的政府备案价,补偿每户业主5万元,免除车位管理费与维修保养费10年等要求。

  针对业主的要求,开发商认为,一期的地下机械车位在今年3-5月销售时,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未要求对车位实施价格备案,其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定价销售。在销售时,该公司推出了促销政策,即一次性付清车位款的,每户可优惠1万元。该公司销售商品房和车位是实行自愿购买的原则,虽然一期的地下机械车位的均价在11.5万元/个左右,二期的车位按政府的备案价,均价在9.3万元/个左右,但一期商品房均价为5250元/平方米,二期则为5700元/平方米。因此,一、二期的车位价与房价总价款是基本持平的。

  消协调解——开发商对业主进行补偿

  根据与业主代表和开发商沟通的情况,消协人员随后到盐城市及盐都区物价、住建等部门了解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消协认为,开发商销售地下车位的时间是今年3月,在车位价格备案上,属政策盲区。盐政发[2011]126号文件,要求车位价格实行备案制度是今年6月。买卖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地下机械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两份各自独立的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业主提出的终止原合同,无法律依据。

  消协同时认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求购房者必须同时购买地下机械车位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从一、二期车位销售价格上看,一期地下机械车位的售价明显高于二期地下车位的备案价,且一期地下机械车位还有后期维修保养成本问题,开发商应充分理解业主的失衡心理。消协建议,开发商从讲诚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业主适当补偿,避免事态扩大。经盐都区消协多次调解,9月17-18日,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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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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