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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1:00: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一处黄金地段带租约销售的店面,给福建省厦门市四位业主带来的不是财源滚滚,而是一场法律纠纷。由于认为租赁合同显失公平,曲小姐等四位业主将租用其房产的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

  核心内容:一处黄金地段带租约销售的店面,给福建省厦门市四位业主带来的不是财源滚滚,而是一场法律纠纷。由于认为租赁合同显失公平,曲小姐等四位业主将租用其房产的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2008年2月19日,肯德基公司与厦门万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租约,约定万联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使用面积为367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10年,租金按照租赁房产所开立的餐厅营业额的8%计取租金。同年5月7日,万联公司将这处房产卖给了曲小姐等四位业主,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自2008年6月3日起,被告与万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变更为曲小姐等四人。

  之后的11个月,肯德基公司逐月向四位业主以《营业额及租金和其他款项的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形式告知业主们前一个月餐厅的营业额及其应交纳的租金。

  在法庭上,几位业主认为,租金金额的确定依赖于肯德基公司单方提供的《通知单》,导致业主们无法对被告的营业额进行监督。由于这份租赁合同的期限为10年,业主们自己算了一下,肯德基支付的租金将少于市场行情价格几百万元。

  对此,被告肯德基公司辩称,其和业主约定的属于“风险租金”,营业额越高,租金也越高。该合同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而业主们对于同等地段的租金的计算,与本案不存在可比性。

  让曲小姐等业主无法接受的还有合同中关于拆迁赔偿的约定。合同第9.3条第二款约定:如因拆迁、批租、市政府规划或征用引起的任何有关经营、装修、设备、搬迁等方面的补偿,应归被告所有。“拆迁补偿归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所有,明显侵害了原告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四位业主的代理律师说。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已知房产处于租赁状态及租赁合同的内容,并在此之后又与万联公司、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及租金支付方式等进一步进行确认。由此可见,四原告对租金的支付方式及合同风险是明知的和可预知的。而法律、行政法规对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并无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租金是否明显低于同等地段店面租金,经过法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实际支付的租金大多在评估价格范围内,租金亦可随被告营业额的上升而高出鉴定价格范围。在拆迁补偿的约定上,原、被告双方对拆迁、征用后的补偿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约定构成了显失公平。因此,判定双方合同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曲小姐等业主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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