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类型包括哪些,纵向垄断协议的危害有哪些
导读:
纵向垄断协议类型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等,纵向垄断协议的危害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经营者集中也影响市场竞争。
纵向垄断协议类型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危害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律快车提醒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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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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