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垄断纠纷 > 垄断协议纠纷 > 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4:58:10 人浏览

导读:

垄断协议的种类及特点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纵向垄断协议。区分二者的标准是法律所作出的规定,但法律规定的依据却来自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同交易位置的经营者可能达成的...

 

  垄断协议的种类及特点

  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纵向垄断协议。区分二者的标准是法律所作出的规定,但法律规定的依据却来自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同交易位置的经营者可能达成的不同垄断协议。无论社会化大生产多么复杂,经营者相互间的关系无非有两种,要么是同样的商品、服务提供者,要么是商品和服务的出售者或购买者。横向垄断协议就属于前者的经营者之间可能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特点如下:

  经营者处于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的同一阶段,如同属于生产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经营者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经营者的目的一致,即共同排除、限制竞争。

  具有竞争关系是横向垄断协议的本质特点,所以我们可以将横向垄断协议解释为: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如下:

  经营者处于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或者说处于不同位置,如生产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经营者不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他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不为各方的共同目的服务。他们是整个生产、销售链条上某一环节与下一环节的关系。

  在规模经营中,并不排除某一商品的销售者和该商品的购买者在本质上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存在与出现。例如,两家电视机厂既出售整机,也出售零件,其中一家向另一家购买零件自用或转售。但此时,两厂家的同业竞争关系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基于买卖这一纵向关系可能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与他们原先的交易位置和关系并无关联。由此可见,双方属于交易关系是纵向垄断协议的本质特点。因此,我们不妨将纵向垄断协议解释为: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交易位置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两类,通过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一系列(横向)垄断协议,通过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若干(纵向)垄断协议。虽然法律没有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作出定义,但界定很明确,按此区分,有助于我们清楚地认识和准确地把握不同的垄断协议。

  从理论上讲,禁止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垄断协议同样重要。而在实践中,横向垄断协议往往是反垄断规制的重点。这不仅是因为横向垄断协议在法律表现方式上远比纵向协议多,因而其在社会生产经营者中的反映也远比纵向协议突出。更重要的是,其在形式上代表的反竞争性质,以及直观的限制和排除竞争作用。例如,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商品的价格或分割销售市场,就意味着该商品存在的市场竞争受到排除和限制,这是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机制的重大伤害。而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他们之间关于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时固定价格的协议,与其说是对购买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排除和限制,不如说是对价格自由的排除和限制。在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价格自由是市场的最高信条,反垄断法律中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主要是为此服务的。除法律允许买卖双方固定转售价格的极少情况外,不允许滥用法律规定或违法限定转售价格。不难发现,在形式上,纵向垄断协议不像横向垄断协议那样直观地反映垄断性质。而在实体上,纵向垄断协议也不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所具有的法律弹性。因此,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虽然重要,但在实践中与横向垄断协议相比,一直处于从属位置。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价格调控,就价格管制而言,《价格法》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所以有理由认为,在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处于更为突出的位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