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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2:03: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上诉人北京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因与舒某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核心内容:上诉人北京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 公司)因与舒某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曾订立《出版合同》和《补偿协议》,《中国式管理系统实施方法》(简称《方法》)一书已由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以及A公司未依约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不持异议,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A公司称该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了《补偿协议》第一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且与法院核实的情况不符,舒某鲁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此外,鉴于A公司同意舒某鲁有关解除《出版合同》的请求,法院不持异议,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订立《补偿协议》出于何种目的,以及A公司未依约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本案事实表明,A公司持有该书书稿,而无任何证据显示舒某鲁曾将书稿交付给除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此外,《方法》一书所载“A管理学院”的名称以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书的评价等内容亦均指向该公司与该书具有密切关联。鉴于A公司的陈述与上述事实明显矛盾,该公司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不予采信,并认定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方法》一书所用的书稿源自A公司,该公司实际参与了《方法》的出版。在订立《补偿协议》时,双方均已知晓《方法》的出版情况,故A公司所谓因无力出版书稿而约定对舒某鲁进行补偿的陈述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采信。

  又因《补偿协议》订立时距《方法》出版已7个月有余,而A公司并未依约向舒某鲁支付稿酬,舒某鲁亦称该协议是为了补偿其没有收到稿酬的损失,故法院认定双方订立该协议的目的在于就A公司未付稿酬的违约行为对舒某鲁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现A公司未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已成事实,故舒某鲁有权要求A公司就未支付《方法》一书稿酬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在《补偿协议》中已明确舒某鲁的损失为 69 980元,而舒某鲁在本案中主张的48 000元稿酬损失在该数额范围之内,故法院予以支持。又由于舒某鲁已在本案中就A公司未付稿酬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故其因该公司不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所应取得的权利已得到行使并获得了相应救济,其另行主张该公司继续履行该条款并赔偿12 000元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舒某鲁与A公司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自二○○八年五月六日解除;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A公司赔偿舒某鲁经济损失四万八千元;三、驳回舒某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A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即将舒某鲁的图片及简介置于中华企管网首页,通过点击出现舒某鲁的个人网站,在其个人网站上显示其个人简历及业务推广资料,因舒某鲁未告知如何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且在实际履行中也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认为已经履行了《补偿协议》第一条的相关内容;二、上诉人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的方法,即通过点击链接进入舒某鲁个人网站的方式会减少上诉人自己网站的流量,这样处理是为了最大地体现舒某鲁的利益。三、上诉人履行《补偿协议》第二条,在首页放置舒某鲁个人网站链接每周价格为5500元,至今已一年半时间,可见上诉人履行《补偿协议》是有诚意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被上诉人舒某鲁辩称:一、上诉人未严格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将“保证从网站首页点击能看到舒某鲁的专家简历资料和业务推广资料”演变成了“通过点击出现舒某鲁的个人网站”;二、事实上,上诉人在开始履行《补偿协议》时,履行了第一条的约定而未履行第二条约定,但在2007年6月3日舒某鲁致韩杰的电邮后,上诉人对《补偿协议》的履行就成为本案起诉之前的样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26日,舒某鲁(甲方)与A公司(乙方)就出版《方法》一书订立《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及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方法》及其修订本、摘编本、选编本等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及在其他报刊上的转载权;甲方应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方法》一书的软盘交付乙方;乙方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出版《方法》;乙方每6个月向甲方结算一次版税,计算方式为:版税=图书定价×发行数×8%版税率;合同有效期为5年等。舒某鲁于合同订立后向A公司交付了《方法》稿件。

  2006年10月,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方法》一书,定价60元,封面标注“A管理学院管理科学执行系列课程”、“舒某鲁著”、封底载有“中华企管网集团 总裁/A管理学院执行院长 成天”对该书的评价。此外,该书封底勒口处标有“总策划:北京方亚”字样,书中亦有“北京方亚”和“方亚公司”、“方亚畅销经管图书系列”的介绍等。

  A公司未向舒某鲁支付《方法》一书稿酬。

  2007年5月25日,舒某鲁(甲方)与A公司(乙方)订立《补偿协议》,约定:因乙方没有严格履行《出版合同》,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不计,仅直接经济损失就达69 980元,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通过网络广告进行违约损失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在其主网站(中华企管网)首页刊发甲方带有图片的专家广告一年,并保证从网站首页点击能看到甲方专家的简历资料和业务推广资料;二、乙方在其主网站首页建立与甲方网站的友好链接,并保证能在其网站首页点击甲方网站LOGO,能直接进入甲方网站,时间不少于5年;三、乙方严格履行了上述第一、第二条约定,甲方不再就违约问题对乙方提起赔偿诉讼;四、乙方不严格履行上述第一、第二两条约定,甲方可就违约问题对乙方提起赔偿诉讼……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舒某鲁认可订立《补偿协议》时,其已知道《方法》一书出版的事实,并且收到过样书。其与A公司认可订立该协议时,双方均已明确不需要再继续依照出版合同出版涉案图书。2008年1月15日,原审法院对A公司进行询问,期间原审法院就《补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了勘验,过程为:登陆中华企管网,该网页首页中部有一原告所著图书封面截图,右侧有“舒某鲁中国企业规范化管理权威专家”和“查看舒某鲁网站”字样,点击“舒某鲁”和“查看舒某鲁网站”均可链接进入www.hwaaaaa.com网站。庭审中,舒某鲁明确其解除《出版合同》的目的在于收回专有出版权。A公司同意解除《出版合同》。A公司认可书中所载“A管理学院”是一个未实际注册的虚拟学校名称,系该公司的品牌,该公司对外进行培训教育和推广时即使用这一名称;中华企管网系该公司的网站之一;成天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弓学斌的笔名。对于经济管理出版社的书稿来源,A公司称书稿系案外人北京方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亚公司)提供;该公司与方亚公司无任何关系,从未将舒某鲁的书稿交予方亚公司,也不知道方亚公司为何会有书稿。

  上述事实,有《出版合同》、《补偿协议》、《方法》图书、中华企管网网页打印件,法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一审判决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A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补偿协议》第一条的相关内容。

  《补偿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A公司)在其主网站(中华企管网)首页刊发甲方(舒某鲁)带有图片的专家广告一年,并保证从网站首页点击能看到甲方专家的简历资料和业务推广资料。2008年1月15日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表明,A公司仅履行了《补偿协议》第二条内容,而未履行第一条。该事实发生在《补偿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一年持续期间内,可以说明A公司并未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内容。A公司关于舒某鲁未告知其如何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且在实际履行中其也未提出异议的上诉主张,不能构成其不履行协议的合理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基于A公司未履行《补偿协议》第一条的事实,认定舒某鲁有权要求A公司就未支付《方法》一书稿酬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北京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北京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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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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