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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8 00:20: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例,为您介绍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知识内容。一、案情介绍:原告:青岛某公司被告:杜某、李某本案发生纠纷的是一...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例,为您介绍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知识内容。

  一、案情介绍:

  原告:青岛某公司

  被告:杜某、李某

  本案发生纠纷的是一种名称为“复合含碳球团的制造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30日将专利权授予青岛某公司(即本案原告),专利号为“ZL200510007645.4”。在专利申请期间、2007年10月22日,李某、杜某(即本案两被告)以及两位日本董事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将申请号为2005101176454的专利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权转让。2007年12月1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申请变更专利权人及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将2005年11月8日提交的名称为复合含碳球团的制造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专利申请)第200510117645.4号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两被告。

  原告提起诉讼依法确认两被告擅自变更原告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复合含碳球团的制造方法及其装置”专利权人地址及专利权人归其所有的行为无效。

  我所杨力阁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专利权的转让过程是否合法、何为原告的合法公章以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应是谁。

  在庭审过程中,杨力阁律师依据法律事实,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提出与本案有关联性的14份证据,并针对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一一提出反驳。

  三、律师意见:

  1、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直没有更换过,这一点有工商登记、企业营业执照足以为证。

  2、两被告以原告已经作废的公章、所谓“临时股东会决议”、“重新委派书”等到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更换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诉求经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依法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该驳回通知书依法驳回了两被告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诉求。两被告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依法驳回了两被告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诉求。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行政裁定书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所以,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经两级法院确认无疑的法律事实。两被告所提供的所谓“临时股东会决议”、“重新委派书”等也经两级法院审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两被告的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诉求司法程序已经结束。

  3、本案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专利权转让合同若合法有效,则专利权发生转移,反之,则不应转移。专利权转让证明系原告出具,转让人为原告,受让人为杜某和李某,在转让人处加盖原告圆形公章,并有李某的签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肖某且两被告所用公章原告早已登报作废,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所以凭此上两点合同无效,原告仍享有专利权。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意见。

  法院判决两被告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的突破口就在公章是否合法,两被告变更专利使用的公章,原告以于2006年11月14日、2007年2月13日两次在青岛日报刊登公章作废的声明。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青岛日报声明等证据,被告则也提供了董事会决议、委派书等证据。法院只对部分证据予以采信。原告系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为青岛A公司,外方投资者为日本B会社。2001年11月30日,青岛A公司委派董事长成员三名即肖某、李某、杜某。2006年10月23日撤销对肖某的委任,委派李某出任原告董事、董事长,对杜某的委派不变。2007年4月13日原告向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请求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李某。肖某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原告变更法人登记申请已经被驳回所以现任法定代表人仍为肖某,被告李某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授权其在转让证明上签字,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在转让证明签字的行为不能代表原告,对其不发生效力。且原告已于2007年3月启用新的椭圆形公章,原圆形公章已登报声明作废。所以转让合同所用废公章不能代表原告的意思表示。两被告变更专利人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所以专利权人仍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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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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