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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3-01 19:41:53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很多生活农村的人们来说,农村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用多说,宅基地是农民住有所居的基础,与农民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的内容。

  对于很多生活农村的人们来说,农村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用多说,宅基地是农民住有所居的基础,与农民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的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实际情况分析

  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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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失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这方面有关的内容,生活在农村的朋友们来说,自家的宅基地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家多了解一些肯定是没有错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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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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