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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3:47:20 人浏览

导读:

诉讼请求:判决于洪区大潘镇某村委会给付原告人口安置费12.5万元。案情摘要:原告系大潘镇某村村民,其户口为该村农业户口。2004年11月应征入伍将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在部队近两个月时因身体原因不适应部...

 

  诉讼请求:判决于洪区大潘镇某村委会给付原告人口安置费12.5万元。

  案情摘要:原告系大潘镇某村村民,其户口为该村农业户口。2004年11月应征入伍将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在部队近两个月时因身体原因不适应部队的训练要求被部队退回到地方,之后一直在该村居住,并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人均2.8亩承包地权。2005年该村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原告只分得土地补偿款6.3万元,未分得人口安置费12.5万元。

  一审法院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户籍系非农业人口,此不符合“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主张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不予支持。故依据XXXXXX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基本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未查明上诉人是否有其他替代性收入和是否加入社会保险体系,也未区分此类农转非与其他农转非的区别,即……

  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XX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经技术开发区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退还上诉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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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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