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信用证议付纠纷案
导读:
核心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某农行
负责人李某林,无锡农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无锡市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大河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某会社),地址在C.P.O.信箱4436 NOWON 3GA,TAEGU NO 2011 KUK DONG B/D 60-1CHONG MURO 3KA,CHONG KU,SEOUL,KOREA。
法定代表人蔡某河,大河株式会社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向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锡山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锡山外贸
法定代表人惠某人,锡山外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辉,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军,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农行因信用证议付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1999)锡经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无锡农行于200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农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农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1640元减半收取,由无锡农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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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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