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导读:
核心内容:假设确实构成了欺诈,开证行是否可以依据“欺诈例外原则”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根据第十条第三款的这一规定,如果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票据善意地进行了承兑,即使构成信用证欺诈,亦不能终止支付信用证款项,这就是“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的适用。因为当开证行承兑汇票以后,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就变成了票据上的责任。
因此,即使构成信用证欺诈,如已承兑汇票,开证行不能解除其汇票上的付款责任,而信用证收款权的让渡是伴随着已承兑汇票收现权的让渡,所以开证行亦不能解除其对信用证项下的合法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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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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