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纠纷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导读:
核心内容:信用证欺诈纠纷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虽然信用证欺诈纠纷能被仲裁条款所涵盖,但仲裁条款能否适用还得对仲裁条款的形式进行审查。
仲裁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不一定无效,《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案中在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不能或者没有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且中国A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原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便被视作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在本案中,即使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初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由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且又不能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因此对中国A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可见一审法院对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德国B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不合理的,基于此点理由,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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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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