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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选民资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0:28: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取得选民资格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选民可以依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对选民登记的异议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一、选民资格的取得选民资格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前提...

 

  核心提示:取得选民资格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选民可以依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对选民登记的异议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一、选民资格的取得

  选民资格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前提,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此, 选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二、选民登记中的问题

  按照《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举法同时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是代表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的办事机构。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要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一)选民登记与选区的关系

  由于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直接决定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点。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是基本可行的。但在社会经济激烈变动的今天,人员流动频繁,这种选民登记原则不仅容易错登、漏登,也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在其后的投票中,由于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在单位登记有可能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依据有关规定,选民可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应当选择有利于参选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俗称“流动人口”,如果希望在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按照《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应当先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然后在现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在具体的操作中,选民应当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再到现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附选民资格证明参考样本:

  选民资格证明

  ××选举委员会 :

  兹有我选区(辖区)选民,男(女),身份证号码×××××,××××年×月×日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加××年我选区(辖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特此证明

  ××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流动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纳税证明等证明文件。

  流动人员选民登记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选民应当注意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关于流动人员在当地参加选举的规定。

  三、选民资格的争议

  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程序。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由于选举的时效性,对于选民资格异议,应当尽早提出。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不作为、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选民应当在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同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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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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