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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瞿某确定选民资格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0:27:14 人浏览

导读:

起诉人陈某,女,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十堰市人,系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李家岗村一组村民,住该组。2005年11月3日上午,起诉人陈某不服十堰市茅箭区李家岗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关于瞿某具备选民资格的...

 

  起诉人陈某,女,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十堰市人,系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李家岗村一组村民,住该组。

  2005 年11月3日上午,起诉人陈某不服十堰市茅箭区李家岗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关于瞿某具备选民资格的决定,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茅箭区法院受理后,为了不影响 11月8日全区进行的选举,当天下午依法向起诉人和被起诉人送达了传票, 2005年11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起诉人陈某诉称,自己是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李家岗村一组村民,享有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05年10月,李家岗村成立了李家岗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组织进行李家岗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确定选民名单及提名候选人时,选举委员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瞿某有选民资格,并将瞿某列为候选人。起诉人认为瞿某没有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依法不享有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法院确认瞿某不具备李家岗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

  经法院审理查明:瞿某,女,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户口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南街社区居委会。一九九九年至今连续两届任茅箭区五堰街办李家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瞿某于二ОО五年十月十一日向李家岗村委会及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确认选民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了南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其具备选民资格及未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二 ОО五年十月十四日,李家岗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审查,确认了瞿某的李家岗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资格,尔后进行公告。起诉人陈某以瞿某不是李家岗村村民不具备选民资格,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瞿某的户口虽不在李家岗村,但在李家岗村村委会工作,在李家岗村长期履行了村民义务,南街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在证实瞿某具备选民资格及未在当地进行选民登记事项上,与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经李家岗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程序,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起诉人起诉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65条及参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2条的规定,于11月4日下午当庭做出判决,判决确认瞿某十堰市茅箭区李家岗村村民委员会选民资格有效。并指出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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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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