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老父身份证件抵押房产 登记行为被撤销
导读:
老父亲病故后,子女发现老父亲所有的房屋竟然于2008年8月14日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老父亲于2003年初即因脑梗塞等疾病住院,至抵押登记时已79岁高龄,意识模糊,根本无能力办理抵押登记,且被告房管局据以登记的老父亲的身份证、结婚证并非老父亲本人。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他项权证。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为由,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他项权登记。
原告之父于2009年3月10日病故后,原告发现老父亲所有的房屋于2008年8月14日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经调查,原来竟然是妹妹作祟。为利用父母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妹妹拉着年迈而神智不清的老母亲和一个不相干的老头,以父亲的名义为老头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以父亲的假身份证为老头和母亲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又拉着母亲和老头用假身份证和结婚证在公证处办理了抵押公证,用父母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向他人借款10万元。被告房管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登记申请书、老父亲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公证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具结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手续,于2008年8月22日为他人颁发了他项权证,核准老父母将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他人。抵押借款10万元,抵押借款期限:2008年8月11日至2009年8月10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管局具备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定职权。经庭审查证,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虽经公证,并向公证机关提交了身份证件,但申请人向公证机关及被告提交的身份证件与老父亲本人不符,老父亲本人也未到场,不能证明房产抵押登记是老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故被告据此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应予撤销。但被告尽到了形式要件审查的义务,对此并无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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