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1)当事人申请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资格,审查核实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4)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不具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定事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则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1998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第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第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的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做出仲裁后并不一定一锤定音,仲裁裁决是可以撤销的。当对仲裁裁决结果有所不满时,或者是觉得仲裁结果没有维护自身权利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撤销仲裁裁决。下面就和
[摘要]: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已建立七年多,在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同时与仲裁终局性原则的理论上的矛盾成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平衡的症结所在。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仲裁裁决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