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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保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0:12:45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地认定案情事实,而每一个案件的事实是否真实,必须依靠证据来确定,用证据加以佐证。但是,有的证据由于时问过久或其它原因,有灭失、腐烂或难以提取的可能。...

  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地认定案情事实,而每一个案件的事实是否真实,必须依靠证据来确定,用证据加以佐证。但是,有的证据由于时问过久或其它原因,有灭失、腐烂或难以提取的可能。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审判的质量,以使将来能够利用这些证据,就需要设法把它保全起来,即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同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来说,则显得单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说明,这就给实践中运用、操作该制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对证据保全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将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和制度。

  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制度创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用。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也支持这种制度。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处理民事纠纷,往往要经过立案、审理等阶段,有的经过当事人上诉,一审后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某些案件可能还要经过再审程序等,如果对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不能加以妥善的固定和保全,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时间一长往往可能造成自然灭失或毁损,因此在收集、调查证据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将以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保存下来,以便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有据可查,避免导致原始的证据丧失证据作用。如果对此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会给日后的诉讼带来困难,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证据保全的种类和条件

  《民事诉讼法》未对证据保全的种类作出规定,但对财产保全却作出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规定。借鉴这一规定,同时考虑证据保全的立法精神和在实践中诉前证据保全的必要性,笔者认为,证据保全也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证据保全指的是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其条件为:

  第一,证据可能灭失。指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出现灭失、失真等情况,如证人由于衰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为了不使因证人死亡无证据,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烂、变质、灭失的可能,此时就应当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保全证据。

  第二,证据将来有可能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定居国外等。当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对证据在起诉之前进行保全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尚无明确规定,参照该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和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为:

  笫一,证据可能灭失。

  第二,证据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第三,应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争议双方未将争议提交法院前,其双方尚无进入诉讼程序,只能称为利害关系人。在利害关系人未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前,人民法院无从知晓争议的有关情况,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申请诉讼前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四,一般情况下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样,一方面促使申请人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另一方面:如果申请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用其担保的财产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自己所有的作为证据的物品申请进行保全时,则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同时,应责令申请人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取消保全措施。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及时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无从确定,其将来是否会提起诉讼,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在此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证据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

  由以上对证据保全的分类和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的进行,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在起诉前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起诉后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台条件后作出决定。同时,在起诉后的诉讼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保全证据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证据保全的决定。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了证据保全的决定,就应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进行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也应作出裁定,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另外,对诉前证据保全,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这是因为:

  1、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赋予充分的证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在诉讼尚未形成之前进行,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也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2、诉讼前对证据保全的公证并不仅限于诉讼之目的。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行为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有力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利于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的有效举证。

  四、证据保全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措施,要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保存和固定的方式。对书证进行证据保全,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进行证据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摄像或者保存原物的方法。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易腐烂或可能变质的,作出笔录后,可依法进行处理;对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或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哪一种方法进行保全,都应该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以上仅是笔者根据司法审判实践,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的立法精神和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对证据保全的一点拙见。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利用各种证据,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使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或诉前获得更多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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