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相邻通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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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吉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州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鑫,被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州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浩林,被上诉人莫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吉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州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湘西自治州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2004年9月15日,陈某到湘西自治州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位于乾州“福佳堂商业广场”居中的1031号商铺,双方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同日,原告又与吉首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委托租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05年4月,州某某房地产公司为陈莉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上半年,州某某房地产公司将“福佳堂商业广场”的东面商铺承租给莫德明开酒店,州移动公司作营业厅。致使陈某的商铺与原订合同时的设计不符,公共面积被占用。委托租期届满,陈某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2013年5月1日前,被上诉人陈某同意维持现状,2013年5月1日后,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按陈某买门面时的设计图纸恢复原状;
二、经过双方协商可用书面的协议变更该调解协议;
三、一、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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