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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属于谁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1:28:45 人浏览

导读:

有的小区不仅有地下车位而且是可以用来出售,还有一些地面上的空地可以作为地上车位来使用,那么这些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又是谁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小区地面车位属于谁的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的小区不仅有地下车位而且是可以用来出售,还有一些地面上的空地可以作为地上车位来使用,那么这些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又是谁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小区地面车位属于谁的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小区地面车位属于谁的

  1、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

  2、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3、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

小区地面车位属于谁的

  二、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某花园环保停车场内的22号停车位出租给杜某。某某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腾退车位。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车位经过规划,且在与业主签署的《商住楼买卖合同》中也已约定“内院物业产权属甲方(某房地产公司)所有,乙方(购房人)无权干预甲方物业产权变动”,故车位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其有权处分。

  法律分析:广东省高院认为:“关于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与其权利归属的关系问题。规划职能仅决定用途和功能,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一节并不能作为认定其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依据。”而对于合同中约定停车位属开发商所有的情形,广东省高院认为:“即使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花园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涉案环保停车场归金骏公司所有的条款,亦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小区地面车位属于谁的相关内容。店面上的建筑物所有去哪归属其最主要的还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所有,地上车位也是可以出售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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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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