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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非事实不能拿经济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1:36: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按规定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职工...

  核心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按规定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职工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却要求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近日,李某的这一要求因无事实依据而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具体案情

  2012年11月底,女职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其2010年2月到烟台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从事操作工,与该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31日,电子公司业务经理通知她,因为没有活放假,此后她再未到公司工作。因此前公司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因此电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200元,并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双方辩解

  仲裁委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电子公司辩称:李某的入职时间和合同签订情况都与事实相符,但李某自2012年11月以来无故不上班,公司从来没有放过假,也不可能只放她一人的假。电子公司还出具了职工考勤表,用以证明其他职工都正常上班,公司正常经营从未放假,根据考勤记录,李某自2012年11月以来旷工至今。在庭审中,电子公司还提供了工资发放表,以证明发给李某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偶尔有个别月份工资过低,是由于当月工作量少,在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实际领到手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在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前,李某的月工资从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按规定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经庭审调查,李某和电子公司均未曾向对方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对李某自2012年11月以来不上班的原因各执一词。据此,鉴于双方均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在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某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申诉无事实依据,应视为争议尚未发生,仲裁委不予审理。最后,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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