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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1:41:00 人浏览

导读:

1、宪法保护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直接对隐私权保护作出规定,但间接体现该立场的规定有: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隐私权就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一种,要如何保护。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中国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1、宪法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直接对隐私权保护作出规定,但间接体现该立场的规定有: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为我国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上表明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其中第38条被视为是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母法性条款。

  2、民法保护

  《民法通则》对隐私权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第101条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一般性的规定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空间。之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9条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两个司法解释中虽然都提到了“隐私”这一概念,但都将对“隐私”的保护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导致了实践中一些侵犯公民隐私权但并未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存在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似乎预示了我国法律将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直接方式的发展趋势。

  3、诉讼法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益不因诉讼的发生而受到侵犯。

  4、其他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42条第1款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执业医师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统计法》第17条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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