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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宣传使用他人肖像是否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1:34: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那么,正面宣传使用他人肖像是否违法?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肖像权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晚报社

  成都晚报社未取得袁海鹰的许可,在其于2007年6月14日出版的《成都晚报楼市》(总第101期)特刊A14版中使用了袁海鹰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成都:就是中国宜居第一城》的配图,该文章内容为介绍成都环境适宜居住,该刊物其他版面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袁海鹰认为成都晚报社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海鹰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成都晚报社在其出版的《成都晚报》上就其侵犯袁海鹰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成都晚报社赔偿袁海鹰肖像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3、成都晚报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点】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晚报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袁海鹰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查),并赔偿袁海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驳回袁海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成都晚报社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成都晚报社负担1000元,袁海鹰负担400元。

  袁海鹰不服,向二院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晚报社在未经袁海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袁海鹰的肖像照片用于其出版的《成都晚报》中,侵害了袁海鹰的肖像权,成都晚报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上诉人袁海鹰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侵犯肖像权的责任如何承担赔偿?

  【法律评析】

  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做个全面的认识,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肖像权,谁享有肖像权,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或者说是用限制是什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侵犯肖像权后如何承担责任?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拥有肖像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肖像权具体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自然人自己的肖像拥有绝对是拥有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然而问题就在于肖像权还包括制作和使用方面,因为这时就容易出现一个关于制作肖像的权利人的问题,制作肖像的人按照著作权的应该享有肖像的著作权。这时就容易发生问题,比如自然人A被画家B制作了一幅画像,那么谁应该拥有这幅画呢?画上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谁?当然,有人会桌这自然是已经约定好了,万一约定不明了,这幅画该如何处置?

  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A拥有这幅画的肖像权,而画家拥有该幅肖像的制作权,即该画的著作权,但是这幅画的权利归属如何处理呢?边缘化的问题才容易引起纠纷。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不拥有肖像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它是一种专有权利。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但是由于肖像的特殊性,关于它的权利保护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法律特别指出了一下集中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比如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等等几类。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大家注意到成都晚报社,在未取得上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诉人的照片在房地产的广告画面上宣传,那么已经构成了本文所指的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两个要件,所以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被害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所以被害人的损失的确定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情节以及被害人受到的损失来确定。

  由于在本案中,被害人不能证明成都晚报社在房地产宣传画面上的正面宣传造成被害人的负面损失,所以人民法院只能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未经准许使用被害人肖像的一种有偿使用费,所以准确不能算之为对侵权人的赔偿,只能是补偿。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提示:肖像权是每个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利,任何的商家在宣传自己的产品的时候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就适用他人的肖像权,那么是一种违法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算是侵权人正面褒扬使用被侵权人的肖像,也必须承担合理的有偿使用费已经进行公开道歉处理,如果侵权的对象是明星,那么可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希望各位商家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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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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