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姓名权的案例
导读:
只因自已的名字与许多企业名称雷同,儿子认为其父母起名不当,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父母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4月14日下午,经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服教育,罗荣兴息诉。
郧县杨溪铺镇卜家河有个叫罗荣兴的年青人,高中毕业后当过几个月的民办教师,因嫌报酬太低而外出打工。在福建厦门务工期间,罗荣兴看到很多企业的名称与自己的名字雷同,如荣兴建筑企业集团、荣兴工贸公司、荣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等。罗荣兴认为这些公司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便找这些公司的老总索赔,然而这些公司大多在罗荣兴出生前就注册了,人家说我们公司的历史比你的年龄还大,怎么说我们侵犯你的姓名权呢,倒是你侵犯了我们的名称权。
罗荣兴觉得在理,就回家乡起诉其父母,说他们在为自已起名时过于草率和盲目,造成自己的名字很容易被他人冒用,对自已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即他的父母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
接待人员看了起诉书,听取了罗荣兴的详细陈述后指出,“荣兴”这一名词属于公用名词,不为某一特定的人独家享有,也不为某一人专有,无论是动物、企业或者商品都可以冠以此名,故他的名字与公司名称雷同,不存在侵犯名誉权、姓名权、和名称权的问题。
罗荣兴最后表示,法官说的话有一定道理,但他一时还接受不了,待他作进一步咨洵和考虑后再来,他保留起诉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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