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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8:05: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以供大家参考。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以供大家参考。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侵权法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因此,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要旨,必须明确其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存在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或懈怠,造成患者损害,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当中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其责任基础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属于执行职务。因此,医疗机构不得以“无选人不当之过错”或“已尽监督职责”为由推卸责任。

  对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亦即只要医务人员违反知情同意规则即推定其具有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过错并非是指医务人员取得患者同意后实施医疗行为时的过错,而是医务人员违反知情同意规则本身,就表明其具有过错。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采取的归责原则可能存在一定的解释争议。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亦即:无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只要患者能够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于归责原则问题实际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调的是被侵权人的求偿路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因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比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理解为过错责任原则。笔者以为,虽然前一种解释更有利于患者及时获得救济,但后一种解释更加符合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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