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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3:51: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老成渝公路(321国道)内江至隆昌迎祥段的一颗行道树突然折断,树尖坠落砸伤一行人致使其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隆昌县法院主持调解,8月21日,这一路段行道树的管理人内江市公路局内江养路段(下称养...

  核心内容:老成渝公路(321国道)内江至隆昌迎祥段的一颗行道树突然折断,树尖坠落砸伤一行人致使其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隆昌县法院主持调解,8月21日,这一路段行道树的管理人内江市公路局内江养路段(下称养路段)向受伤行人刘某补偿了这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的全部损害费用9000元。

  5月12日早上7:30左右,刘某因上班经过老成渝公路“迎祥加油站”外时,被公路旁边突然折断的行道树的树尖砸伤,随即送往隆昌县人民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1、左额颞部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3、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刘某住院治疗31天用去医疗费5560元。刘某于7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养路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52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金额有争议。为此,承办法官决定庭前调解,从诠释涉及纠纷的具体法律法规着手组织调解。

  通过宣讲《侵权责任法》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向被告方做法律释明:老成渝公路“迎祥加油站”外公路上的行道树突然折断,树尖坠落造成行人损害,养路段作为这一路段行道树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未对辖区内的行道树尽到日常管护职责,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通过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20条至24条之规定,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行人刘某为此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养路段应当予以赔偿。刘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已在乡镇某电子厂上班,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的损害费用上主张权利,提出调解方案。

  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8月21日,养路段补偿刘某因行道树折断造成的损害费用共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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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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