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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3:20: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任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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