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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2:40: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Illegalpossessionofhighlydangeroussubstances),是指当事人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的行为。非法占有,是指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通过非...

  核心内容: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Illegal possession of highly dangerous substances), 是指当事人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的行为。非法占有,是指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的物品占为己有。在现实社会中,盗窃、抢劫、抢夺都是非法占有的主要形式。在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高度危险物已经脱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实际占有,由非法占有人实际控制。因此,应当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该危险物的所有人对危险物的管理存在过失的,应当与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5条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

  (2)、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防止他人非法占有者,与非法占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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