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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4:14: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代理词,以供大家参考。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的委托和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原告...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代理词,以供大家参考。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的委托和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原告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原告章某经过本案的证人吴某介绍和陆某等多人跟着被告李某干活,即到某工地工作。此项工程是被告和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项目经理部签约的项目。原被告之间约定日工资为12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10月11日,原告与胡某等人在运对焊机时,胡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侧翻,致使原告的右腿被砸伤。原告被送到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跟骨骨折,右足跟及足底皮肤脱套伤,右小腿三角肌断裂。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都是由被告李某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章某向被告李某提供劳动,李某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有(1)医疗费:3679.83元,票据共10张,并附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例资料;(2)护理费:31268元/年(2011年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年平均工资)÷365天×111天(住院天数)=950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1天(住院天数)=5550元;(4)误工费:24489元/年(2011年建筑业年平均工资)÷12个月×22个月(从受伤之日到定残日)=44896.5元;(5)残疾赔偿金:5958元/年(2011年农村居民年纯收入)×20年×35%(伤残赔偿指数)=41706元;(6)鉴定费:2704.9元,票据共7张;(7)交通费:2339元;(8)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15385.23元。以上各项计算方法,均是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计算,并无不合理之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民法通则》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李某应当依法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够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要鸿志 贾丽娜律师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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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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