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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4:28: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邛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特别案件特别处理原则,突出立、保、审为民便民诉讼方式,使立案、保全、审判能更为快捷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该院火井法庭运用该办案方法,促使一起当地社会...

  核心内容:邛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特别案件 特别处理”原则,突出“立、保、审”为民便民诉讼方式,使立案、保全、审判能更为快捷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该院火井法庭运用该办案方法,促使一起当地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快速审结。

  原告游某与被告张某是同村的村民,双方房屋相邻。2011年6月,被告的房屋突然发生了火灾。原告游某闻讯后即到被告张某家参与灭火。在灭火过程中,原告游某从房上摔下来跌伤。原告游某受伤后,被诊断为第一腰椎爆裂骨折伴截瘫,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今年5月22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二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赖。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四万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四十余万。

  火井法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多次到当地社区、政府走访了解案情。在立案中,针对原告的特殊情况,免去其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审理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果断及时地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一套和榨油设备两台采取了查封措施;在调解中,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讲解本案的特殊性,努力调和化解双方矛盾;在整个案件中,承办法官将原告游某见义勇为受伤的情况和案件处理状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和邛崃市综合治理部门予以了通报,并建议、引导原告依法申请见义勇为基金,以解决原告以后的生活困难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弥补原告的损失;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我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了一审判决。原告游某在发现被告张某家中失火后主动参与救火,其行为应予鼓励和弘扬。原告游某在救火过程中意外摔伤,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予以适当补偿。我院一审确定被告除已经支付的43000元外,应当再支付原告115200元,对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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