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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监护人责任纠纷还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5:34: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四岁的小女孩被父亲在工厂压断手脚,谁该为这孩子的下半身负责?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小女孩的医药费等费用,并进行补偿。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工厂是工...

  核心内容:四岁的小女孩被父亲在工厂压断手脚,谁该为这孩子的下半身负责?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小女孩的医药费等费用,并进行补偿。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工厂是工作的地方,监护人不应该吧小孩子带到工厂里面来,发生意外则应该是监护人监护不当,应该由监护人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此承担责任,以下是该案子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2011年7月15日上午,薇薇(化名)再次跟随母亲来到嘉兴秀洲区人民法院王江泾法庭,等待宣判结果。这起父亲碾伤女儿、女儿又状告父亲单位的案件一审终于下来了。

  薇薇的悲剧发生在去年10月31日,薇薇的父母都在嘉兴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当天,薇薇由其母亲带在身边,而其父亲老夏则在操控航车(一种起重机)。下午四点多,不知为何小微突然趴到航车轨道上玩耍,老夏正好操作航车经过,航车就从女儿身上碾压了过去!悲剧顷刻发生!薇薇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薇薇之伤为右上肢离断伤、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骨骺损伤。因伤势严重,第二天薇薇就被送往上海某大医院进行了右上臂、右大腿截肢手术。在此期间,老夏的单位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去年12月2日,薇薇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眼看着可爱的小女儿变成这个样子,薇薇的父母痛不欲生。2011年3月3日,薇薇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薇薇父亲的单位告上了法庭,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即薇薇的父亲)操控航车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4万余元(主要包括医疗费1。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约12万元,假肢费用10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2011年5月4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薇薇的父亲老夏致薇薇受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170余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在对薇薇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提出了异议,指出:作为薇薇的监护人,其父母将她带到不准小孩入内的工作场所,本身已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事发地点距原告母亲仅1米、距原告父亲20米左右,其父母应当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属监管不力,故薇薇受伤,其父母的责任是最大的;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单位并未开工,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料亦无法控制,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还提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假肢价值及安装次数需要挑选假肢安装企业,并在安装假肢后进行损失计算。

  2011年5月17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原、被告双方围绕案发时是否为工作时间,原告所受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及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如何赔付等问题再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page]

  判决结果:

  2011年7月15日,本案在王江泾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原告可确定的物质性损失为233421.57元,其中被告已先行支付189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年仅三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擅自将原告带入工作场所,置其于危险之地,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原告父亲作为监护人,明知自己无操作起重机的资格而操作起重机,且明知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由于过于自信而未尽注意审慎义务,在起重机移动速度与人行走速度相似的情况下,操作起重机将原告压伤致残,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被告的工场为开放式工场,四周并无围墙或栅栏,亦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被告对工场存在管理上的缺陷,且明知原告父亲在未经培训亦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情况下,仍指派其操作起重机,存在选任过失。

  本案中,原告父亲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不仅为被告公司员工,更为原告的监护人,故本案不能适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根据原告监护人及被告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经综合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被告应承担次要过错,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假肢安装费用及二级护理依赖,均应以实际发生为准,现原告并未确定安装假肢,无法确定其损失为假肢安装的费用或终身护理依赖费用,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薇薇物质性损失233421.57元的30%,即70026.4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900元,尚需赔偿51126.47元;另外,被告还应赔偿薇薇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对于薇薇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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