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噪声污染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导读:
核心内容:2008年原告沈小阳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丰台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原告入住后发现该楼临近高速公路,交通噪音非常严重,原告和家人在室内说话、看电视不能用正常的声量,没有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使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身心健康受到伤害。2010年原告委托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房屋进行噪音监测,测试点为该房屋南侧的窗户及西侧西窗户,结果为:噪声值为78.5、77、70分贝。该地区属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4类区域,白天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70分贝,夜间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55分贝。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均不予理会。2010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限期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将住房内的噪声降低到标准值以下,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噪声补偿费10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开发该商品房时,没有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在商品房和公路之间留下足够的防噪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的法定义务。工程完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对房屋居住产生重大影响,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所在的小区是我公司根据北京计规字第x号文开发建设的危改拆迁小区,其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当时的法定手续,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房屋竣工后,也经验收合格。我公司开发建设该小区时高速公路已经建成通车,因此,当时的设计已经考虑了该高速公路的影响,否则该设计不会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但是,随着整个北京市的发展,该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些情况的出现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我公司对噪声污染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一、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房屋安装隔音窗,将该住房的室内噪音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
二、被告支付原告所有噪音污染损失10000元。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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