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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4:37:08 人浏览

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刘先生委托,出庭代理其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驳回起诉上诉),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时参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未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认涉诉公证书效力的...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刘先生委托,出庭代理其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驳回起诉上诉),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未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认涉诉公证书效力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乐群的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涉案公证书的效力是否需要单独诉讼程序(司法)或通过行政(司法局)程序来撤销公证书(确认效力)?

  实质上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出台后,公证书通过诉讼、行政程序撤销的做法已经取消,一审“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认涉诉公证书效力”已无法律依据,这一点在公证法相关规定中可以体现,本代理人在上诉状中已经述明,不难理解,在这里不再赘述。另《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了2006年3月1日以后出具的公证书,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按行政申诉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现就庭审中审判员询问的为什么不起诉怀春生?朝阳分局是否立案?及被上诉人庭审中辩称(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书面答辩)的可能存在上诉人与怀春生串通,要求上诉人连同怀春生一块起诉,最高法院庭长的讲话不能作为依据等答辩理由,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起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而不起诉怀春生,是上诉人自主行使诉权。

  本案的司法救济途径有三:1、基于物权保护的向买房人主张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2、基于犯罪嫌疑人怀春生假冒产权人骗取公证,对怀春生的赔偿请求权,此为犯罪行为导致的侵害,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基于被上诉人错误公证导致上诉人房屋被卖造成损失,对被上诉人的公证损害责任赔偿请求权。上诉人选择起诉被上诉人这一种途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朝阳公安分局对怀春生进行刑事立案,并不影响本案诉讼。关于这一点在一审时,本案两任法官都与本代理人谈过话,试图用怀春生刑事立案做文章,中止诉讼或驳回起诉,而这一理由并不成立,一审时我向法庭提交的《刘乐群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已有论述,在这一点上一审法院的法官还是尊重了事实,没有以此中止诉讼或驳回起诉。

  三、如果如被上诉人代理人所说,上诉人连同怀春生一块起诉,一是起诉被上诉人和起诉怀春生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的诉,合并不到一块;二是起诉怀春生那恰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而要中止诉讼,被上诉人这样的“好心”我们还是不领情的。

  四、关于被上诉人代理人所主张的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讲话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答辩,本代理人认为2005年公证法出台后,相关法律条文已经体现了公证书不再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的精神(详见上诉状,不再赘述),引用庭长的讲话只不过为了佐证上诉人对公证法的正确理解,上诉人也没有说他是法律依据。

  五、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错误裁定,上诉人依据裁定书的指引,到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证书,或向北京市司法局请求撤销公证书,而不被受理,那么势必导致法院裁判自相矛盾,留下首都司法界的笑柄。

  综上所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应予以纠正。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此案。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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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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