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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5:14:27 人浏览

导读:

【案件介绍】被告翁某系A餐饮店业主,2011年1月3日凌晨,被告所属员工林某在A餐饮店上班时,因琐事与在该店用餐的被害人钱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怀恨在心,后纠结并指示王某等人准备匕首、臂力器、酒瓶等工...

  【案件介绍】

  被告翁某系A餐饮店业主,2011年1月3日凌晨,被告所属员工林某在A餐饮店上班时,因琐事与在该店用餐的被害人钱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怀恨在心,后纠结并指示王某等人准备匕首、臂力器、酒瓶等工具在A餐饮店楼下等候,待被害人钱某等人下楼后,林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钱某,王某等人分别持臂力器、酒瓶等工具殴打被害人钱某,致其心脏破裂死亡。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受害人家属钱某、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餐饮店对钱某的死亡承担782505元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凶案的发生现场并不在A餐饮店经营、管理范围内,林某当时也已经下班,只是涉案争执是在A餐饮店发生的。争执发生时,A餐饮店员工张某立即在“旁边拉劝林某,让林某提前下班”。后,A餐饮店的领班汪某“找林某问情况”,责怪了林某,“让林某提前下班”。当林某再次返回时,汪某又“告诫林某不要和客人吵”。并且,争执发生后,A餐饮店立即更换了服务人员。虽然客人曾多次要求林某出面道歉,A餐饮店为防止冲突进一步激化,劝解了客人,并向客人表示了歉意。法院判决认为,A餐饮店的一系列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界定、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方式的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中第34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规定中提出的。但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界定、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方式却是由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予以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法条看,立法上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公共管理人责任概念,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概念《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列为其法定义务,在违反或未尽此义务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即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的纠纷就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从该解释可以看出,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

  2、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在民法学上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需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学理上,有的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有的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以及严格责任原则三种,还有的将其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则明确规定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包含: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损害事实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只要具备上述三个即可。

  4、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列举以及兜底的方式规定了责任主体,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

  5、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认定是否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通常有三种,即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合理标准。对三个标准要依序适用,即只有在前一个标准没有时才能适用后一个标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而产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的判断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的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遇见危险可能性的大小。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类型。如本案中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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