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
导读: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有哪些?以下主要为您介绍三种途径:① 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②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③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大体有三种:
① 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早期,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转制的通常做法是先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确立股份,然后再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较大比重的集体股。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又对企业全部或大部分的集体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个人,变为职工个人股。最近,城乡其他集体企业和国营小型企业也将资产清核、评估作价分出部分股份出售给本厂职工,形成个人股。
②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在这类企业中,个人股份较多,集体股份相对较少,国家股份和企业外法人股份近乎零。
③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农户(个人)之间集资,农户(个人)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等单位之间的资本联合,按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直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中,根据参加组建者的股份构成不同,各种股份享有者占有不同比例。
什么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因向本企业的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者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者由企业向职工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而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这种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企业将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或者向本企业的职工增资扩股,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纠纷,而且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以及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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