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出资不实且未追缴不能破产
导读:
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在审理中却发现,公司两名出资人均存在出资不实且未予追缴的情形。法院认为,在破产申请人没有对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进行追缴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破产请求的裁定。
申请破产的公司名为xx网络公司,是由北京xxxx经纪有限公司与韩国(株)太x网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0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按照合作合同约定,歌x公司应投资现金2430万元,太x网则投资现金5670万元,全部出资两年内分四期完成。但是,直到2004年7月30日,歌x公司累计实缴的注册资本只有364.5万元,而太x网的实缴资本也只有2400万元,均没有达到全额出资。
2006年,网络公司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解散,清算,同年8月2日清算委员会成立开始进行清算。清算后,网络公司的资产为76万余元,负债为380万余元,负债率50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网络公司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因此清算委员会向一中院提出了宣告网络公司破产的申请。
但是,法院却在审理中发现,网络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且清算委员会并没有对出资的双方进行追缴,因此也就不能确定网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网络公司破产的条件尚不具备。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此项破产申请。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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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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