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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7:30:4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阐述,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阐述,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

  第一,隔地买卖合同。

  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第三,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

  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必须尚未现实地受领、实际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 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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