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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7:54:42 人浏览

导读:

【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原告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候xx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情介绍】原告破产管理人诉称,20...

  【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候xx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介绍】

  原告破产管理人诉称,2007年5月,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昌公司)与被告签订《“麓鸣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被告向兴昌公司购买房屋,之后将签约日期变更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交纳了定金及预付款。故请求,撤销上述《“麓鸣花园”商品房认购书》。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综上,本案中破产管理人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应为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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