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导读: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概念】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
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已投人到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投入公司后,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进人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控者,有权代表债务人企业要求股东补足抽逃的出资,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畴,由债权人根据规定进行分配;行为人拒绝缴纳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回。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管辖】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的诉讼,系基于债务人财产权利受到侵犯,而基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代表债务人企业行使其诉讼权利,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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