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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7:16:2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楚某等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不久即将投入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致使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针对楚某等股东抽逃出资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

  【案情介绍】

  楚某等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不久即将投入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致使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针对楚某等股东抽逃出资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楚某等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促使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了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原告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终审判决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货款298107.80元,赔偿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327.80元。

  【执行情况】

  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向该案一审法院桓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桓台法院查明,2005年11月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楚某、张某、赵某在将各自投入注册资金40万元、30万元、3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不到半个月又转出,致使该公司无财产清偿所欠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桓台法院认为楚某、张某、赵某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系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追加楚某、张某、赵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楚某位于威海市的房屋一套。

  楚某不服桓台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房屋的执行行为,向桓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桓台法院经审查驳回楚某的执行异议。楚某不服桓台法院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审查裁定驳回楚某的复议请求。

  【调解】

  眼见股东抽逃出资逃避公司债务不成,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被迫与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进行协调,请求该公司能适当作出让步以了结两个公司之间的债务。鉴于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前与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曾存在过一段时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50000元,山东某塑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92135.80元。和解协议于双方签字当日履行完毕,桓台法院随后解除对楚某房屋的查封,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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