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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16 14:48:18 人浏览

导读:

垄断行为不论是我国还是世界都是被各国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让限制了市场竞争的行为,遏制了市场健康成长。近日,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那么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以下是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及其相关内容的知识。

  垄断行为不论是我国还是世界都是被各国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让限制了市场竞争的行为,遏制了市场健康成长。近日,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那么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以下是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及其相关内容的知识。

  一、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 

  二、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三、垄断行为的控制方法

  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需要通过申报和审查程序来实现。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我国反垄断法并不要求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需要申报,而是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但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下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应当提交申报书(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围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对经营者集中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1)参与集巾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人、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经过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分别作出三种决定:

  (1)禁止决定。如果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附加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市场竞争瞬息万变,垄断行为则是对竞争最大的阻碍。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以及垄断行为的控制方法。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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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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