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约应获赔偿金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具体案例:
小赵和小李于2005年4月15日一起入职上海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4月15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分析要求:
1、2008年4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2、2008年3月30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 0.5个月),小赵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2005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总计160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尽早作出决定。不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要对劳动者支付补偿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讲述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员工续签,但是一直上班,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
一单位欲规避劳动法赔了双倍工资又搭上了经济补偿。陈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在单位工作,单位不仅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还以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未与他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