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导读:
2010年9月9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周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用150元,至陈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并于2009年11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2010年5月12日原告陈某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属于同居关系,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性如何,作为小孩的父母,双方对其共同生育的子女均应承担抚养义务。鉴于该小孩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陈某及其家人生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保持现有的生活环境更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且原告方不存在明显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小孩陈某某并由被告给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及给付方式,考虑原告的现居住地、小孩的生活状况,以及当地的物质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决定抚养费标准为每月300元,由于原、被告均应承担抚养义务,扣除原告自已本应支付的部分,被告周某亦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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