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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3:19:28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然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关系没有进行规范,这使得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然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关系没有进行规范,这使得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面临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对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难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认定难。

  即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较难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法定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关系。非婚同居不像婚姻关系有明确婚姻登记的时间,因此,当事人双方对同居的事实可能各执一词,当事人对共同生活的事实举证比较困难,法院对此难以认定。

  第二、析产难。

  即对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难以认定。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以独立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各自享有所得的财产,只有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同居双方往往以夫妻名义生活,财产可能共同支配,甚至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交归另一方保管,生活中财产的混同难以举证,这给析产带来很大的困难。

  第三、调解难。

  同居关系不是以婚姻为前提的两性关系,没有婚姻的基础,同居时间也往往不长,双方感情不深,关系破裂后矛盾较大,对立情绪较激烈,调解工作比较困难。尤其是同居双方当事人往往没有子女,这使得双方在同居关系破裂后没有任何关联,双方调解积极性不高。

  第四、法律适用难。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非婚同居关系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显然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能满足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对于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审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但是难点也是有途径来解决的。

  首先,加强完善立法,把同居关系列入明确的法律规范。同居关系的认定、财产分割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都需要予以明确。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社会对于非婚同居的观念也在改变,因此立法需要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同居关系应予明确规范。

  其次,明确当事人对同居关系的举证责任,合理使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主张同居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结合间接证据综合考虑,合理推定同居关系的存在与否。

  第三,同居关系析产时,合理适用公平原则。在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对将个人收入用于双方日常生活难以举证,甚至在购置房产等物品时一方出资也未留有任何证据,还有部分当事人因为同居的事实而放弃工作负责家庭事务,此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考虑给予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强化调解,创新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同居双方当事人并非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因此还是存在调解的条件。在同居关系难以认定,尤其是同居期间的财产难以区分时,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有助于案结事了人和。因此,法官在面对该类案件时,要加大调解力度,从情理法理多维度做当事人工作,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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