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导读:
案情:现年52岁的受援人黄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与丈夫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一直与两个儿子相依为命。两个儿子先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一带做废品生意,之后受援人也随两儿子来到龙岗一带居住生活。不久由于婆媳关系恶化等原因,受援人离开两儿子一个人独自生活。但因年纪已大,又无专长,受援人只能临时找一些看护工的活,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而每月还要照顾已年过八旬的老母亲,生活得很困苦。因此,受援人经常向两儿子伸手要钱,增加了两儿子的经济负担,经常与两儿子及儿媳发生争吵,多次发生两儿子辱骂、殴打受援人的情况,致使受援人身体多次受伤。由于双方矛盾极度恶化,黄某曾多次找两儿子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面调处,还上访至区妇联等有关部门。2008年8月,受援人两儿子曾在区妇联主持的多次调解下写下赡养保证书,但之后仍拒不履行。
2008年12月,受援人来到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值班律师为受援人送上一杯热茶,轻轻拍着她的背部,用客家话耐心对其劝解。受援人情绪稍稍缓和一些后,值班律师又为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审批表》,耐心地倾听她语无伦次的案情叙述。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法援处及时批准了受援人的申请,并指派了热心的律师办理。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首先走访了区妇联等单位,从侧面了解本案具体情况,调取有关证据。然后,他又到受援人两儿子住处了解情况。由于受援人不能准确说出两儿子的住址,承办律师只好到派出所调取了他们的住址信息。承办律师找到受援人两儿子说明情况后,希望他们能达成调解协议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但双方当事人态度都非常坚决,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承办律师进而在最短时间内整理了有关材料,将本案起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
2009年2月,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受援人两儿子提出,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没办法支付赡养费,且都不愿跟受援人一起生活。承办律师提出,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受援人两儿子对受援人有赡养义务,而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带任何条件,自己本身经济不宽裕、性格与习惯不合而无法一起生活等原因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承办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承办律师绝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受援人两儿子自2008年8月起各自每月向受援人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受援人去世为止。受援人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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