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不成立 亲生母亲须赡养
导读: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收养关系不成立而引起纠纷的赡养案件,经调解,被告李某自愿承担生母原告黄某生活费、医疗费。
1983年,20岁的被告李某由生父母即原告黄某及丈夫作主,过继给李某的叔叔作儿子,双方举行了仪式。此后,李某仍在生父母家中生活并结婚生子。李某父亲死后,生母黄某将家中财产进行了分配,五个儿子每人一份,包括李某。李某也对黄某进行了赡养。2006年,李某以自己已过继给叔叔,与生母黄某之间不存在赡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黄某。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举行过继仪式后,未与叔叔共同生活,其叔叔没有对李某进行抚养或扶助,李某也未对叔叔尽过任何义务,双方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李某的生父母却将李某抚养成人,并共同生活多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李某与叔叔间未形成收养关系,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不能消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李某对生母黄某应尽法定赡养义务。据此,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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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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