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再起诉索赔被驳
导读:
协议离婚半年后,意外得知前夫离婚前就已在外“金屋藏娇”,遂再度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0万元。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过错情形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能支持诉求,一审驳回女方请求。
刘女士与前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去年,双方因矛盾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王女士得知前夫在离婚前便与一女子同居,还为其购置了房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确实在离婚前购买房产并与人同居,但双方离婚并不是由此造成的,因此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同时,法律规定允许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但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必须知道自己是无过错方,且必须知道对方的过错情形。因此,如果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过错情形而提起赔偿请求,法院不能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诉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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