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赔偿证据需充分
导读: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0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发生矛盾,2009年5月被告董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蔡喜梅以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为由,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庭审中,原告蔡某提供了证人蔡爱民、蔡春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晚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但被告以二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为由,不予认可,而二证人确与被告有亲属关系。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0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发生矛盾,2009年5月被告董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蔡喜梅以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为由,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庭审中,原告蔡某提供了证人蔡爱民、蔡春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晚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但被告以二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为由,不予认可,而二证人确与被告有亲属关系。
二、律师意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证明2008年12月22日晚发现被告董某与其她异性共同居住,被告以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被告董志学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充分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
三、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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