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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男子因妻不尽义务 怒诉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11:38: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赵某2005年经诊断为共济失调症,其后病情逐渐加...

  核心内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赵某2005年经诊断为“共济失调症”,其后病情逐渐加重,以致生活不能自理,赵某称其妻张某对其不尽义务。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某起诉称: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无子女,二人共同经营一设计室,经营状况良好。双方于2005年购买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一区。由于原告身体状况一直不好,2005年经诊断为“共济失调”症。自2009 年开始病情逐渐加重,以致于生活不能自理。自原告病情加重后,被告以工作繁忙为由经常不回家,也不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照顾,并且与异性同事长期保持着不恰当的关系,经原告劝阻仍不思悔改,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己无法挽回。另外,因原告患病,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至9月期间向原告支付理赔款项共计16万元,用于原告治疗。但是,此笔款项一直由被告占有,原告要求被告将此笔款项用于原告治疗,也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原告经过认真考虑,为了尽快结束没有意义的婚姻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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